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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請應用之檔案,可以攜出指定閱覽處所嗎?

A: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於當日 應用完畢者,本廠檔案室承辦人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行辦理 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


Q2:申請本廠檔案應用之作業程序為何?

A:申請應用檔案,應詳閱閱覽須知,並至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cgi-bin/near2/nph-redirect?rname=simp_search&),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依作業程序詳填申請書,親自 送持或書面通訊之方式送達本廠。經本廠審查檔案內容得以提供者,即發出書面 審核通知書,申請人再依所約定的時間至本廠民眾閱覽室申請應用檔案。


Q3:檔案複製品如影像檔、掃瞄檔,得否提供民眾調閱?

A: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準此,得提 供民眾申請應用。


Q4:申請檔案應用應備之證件為何?

A: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Q5:檔案應用可使用原件嗎?

A: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 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廠,經審核後 辦理之。


Q6:申請應用檔案有無年齡限制?

A:申請應用檔案之年齡下限,實係未成年人得否申請應用之問題,因其涉及行 為能力、權力行使等事項,因檔案法未有明文,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民法相關 規定,滿 20 歲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為下限。


Q7:本廠檔案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時間?

A: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起至 11 時止,下午 14 時起至 16 時止,國定及例 假日及星期四不開放。


Q8:哪種檔案不能申請檔案應用?

A:依檔案法第 18 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Q9:什麼是檔案應用?

A:檔案應用是指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 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 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


Q10:本廠檔案應用要向哪個單位申請?

A:民眾應用本廠檔案逕向廠管處人行科檔案室申請,並於公務上班時間提出申 請。收到本廠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時,務必詳閱應用地點及時間,並於約定 時間至應用地點,如欲變動,應與承辦人員聯絡,重新約定。


Q11:外國人可否申請應用本廠檔案?

A: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 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辦法請求之。」故外國人申請應用 本廠檔案,若該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政府資料者,本廠檔案可提 供外國人應用。


Q12:閱覽、抄錄等使用檔案時間是否包含複製、影印或列印等時間?

A:閱覽抄錄之時間點起算以檔案交付申請者至檔案交還櫃檯為止,其中間所有 使用過程均應包含在內。


Q13:申請檔案應用時,有無限制每次申請之件數及時間?

A:申請人每次申請檔案應用之件數未加以限制,惟如申請應用之數量龐大,可 分次提供應用。


Q14:如何得知各機關典藏檔案相關目錄?

A:可透過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NEAR)」查詢各機關典藏之檔案目錄。


Q15:本廠答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准駁之時程為何?

A 依檔案法規定自受理日起(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 算)30 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Q16:本廠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為何?

A: 1.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 2 小時收費 20 元,不足 2 小時,以 2 小時計算。
2.複製 B4(含)尺寸以下紙張檔案,每張 2 元、A3 尺寸紙張檔案,每張 3 元;另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Q17:本廠有那些檔案可供申請應用?

A:本廠依檔案法規典藏之可開放應用之檔案(如裝備維修、醫藥衛生、政戰訓練、統計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