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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何謂檔案應用?

A:民眾向各單位申請檔案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與回復、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事項。


Q2:如何得知各機關檔案目錄資訊?

A:民眾可利用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NEAR」:查詢各機關所有之檔案目錄資訊。


Q3:本廠檔案應用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時間?

A: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止,下午14時至16時止,國定例假日及星期四下午不開放。


Q4:請問本廠檔案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應備之證件為何?

A: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由申請人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檔案管有單位提出申請:

  1.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 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3. 申請項目。
  4.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 檔號。
  6. 申請目的。
  7.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敘明事由。
  8. 申請日期。
  9. 申請人簽章。

Q5:檔案複製品如影像檔、掃描檔,得否提供民眾調閱?

A:依據檔案法施行細第17條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準此,得提供民眾申請應用。


Q6:申請應用機關檔案有無年齡限制?

A:檔案法未有明文。另,未滿20歲之未成年者申請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並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Q7:申請應用之檔案,可攜出指定閱覽處所嗎?

A: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廠檔案室承辦人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行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


Q8:檔案應用申請有何限制?

A:

依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Q9:檔案應用可使用原件嗎?

A: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廠,經審核後辦理之。


Q10:申請本廠檔案應用方式?

A:採書面方式由本人(委託人)親自持送(高雄左營區介壽路1號)或郵寄送達本廠檔案室(高雄巿左營郵政90197號信箱)戴小姐收。


Q11:哪些人可以向本廠申請檔案應用?

A: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2.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3. 申請人屬外籍人士申請應用檔案,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應併附居留證或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必要時,應提具該國法令無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應用該國政府資訊之相關證明資料。

Q12:受理檔案應用申請准駁時間為何?

A:受理檔案應用申請後,應儘速辦理,最遲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日曆天),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Q13: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是否需要費用?

A:

  1. 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費新台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 小時計算。
  2. 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頁收費新台幣2元,A3每頁收費新台幣3元;另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3. 其餘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