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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各單位申請檔案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與回復、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事項。
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令等相關規定,落實檔案提供民眾申請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民眾可利用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各機關所有檔案目錄資訊。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時至1100時止,下午1400時至1600時止,國定例假日及星期四下午不開放。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由申請人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檔案管有單位提出申請:
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依檔案法實行細則第17條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書面申請時記載其事由,並簽屬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局,經審核後辦理之。
檔案應用申請書之送達方式,以本人(委任人)親自持送(高雄市左營區介壽路10號)或郵寄至本局檔案室(高雄左營郵政90186號信箱)。
受理檔案應用申請後,最遲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以電話通知併書面通知),受理日則自申請人補正資料送達之日起算;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機關地址:104237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305號
服務專線:(02)2533-3181
網站更新日期: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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