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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

    何謂檔案應用?

    民眾向各單位申請檔案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與回復、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事項。

  • Q2

    檔案應用服務申請相關法令為何?

    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令等相關規定,落實檔案提供民眾申請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 Q3

    何人可以向本局申請檔案應用?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2.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3. 外國人,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 Q4

    如何得知機關檔案目錄資訊?

    民眾可利用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各機關所有檔案目錄資訊。

  • Q5

    本局檔案應用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時至1100時止,下午1400時至1600時止,國定例假日及星期四下午不開放。

  • Q6

    本局檔案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應備之資料為何?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由申請人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檔案管有單位提出申請:

    1.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附表三);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3. 申請項目。
    4.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 檔號。
    6. 申請目的。
    7.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敘明事由。
    8. 申請日期。
    9. 申請人簽章。
  • Q7

    檔案應用申請有何限制?

    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Q8

    檔案應用提供資料為原件嗎?

    依檔案法實行細則第17條規定,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書面申請時記載其事由,並簽屬切結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局,經審核後辦理之。

  • Q9

    申請本局檔案應用方式?

    檔案應用申請書之送達方式,以本人(委任人)親自持送(高雄市左營區介壽路10號)或郵寄至本局檔案室(高雄左營郵政90186號信箱)。

  • Q10

    受理檔案應用申請後處理時間需多久?

    受理檔案應用申請後,最遲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以電話通知併書面通知),受理日則自申請人補正資料送達之日起算;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 Q11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是否需要費用?收費標準為何?

    1. 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 2 小時收費新台幣 20 元,不足 2 小時,以 2 小時計算。
    2. 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 B4(含) 尺寸以下,每頁收費新台幣 2 元,A3 每頁收費新台幣 3 元,另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黑白複製收費標準 5 倍計算。
    3. 其餘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