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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海洋環境資料釋出要點

大氣海洋環境資料釋出要點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5 日海軍總司令部扎氣字第 0024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5 日海軍總司令部扎氣字第 0024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4 日海軍總司令部扎氣字第 00429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90 年 3 月 1 日海軍總司令部扎綜字第 0132 號函修正

 

壹、 依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配合海軍大氣海洋局組織變革名稱調整,重新修訂本案內容,以規範海軍大氣 海洋環境資料釋出管制運用。 

貳、 目的:為協助國家整體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及學術發展,並符合相關保密規定下,將海軍大氣海洋局(以下簡稱大氣海洋局)所蒐集之大氣海洋環境資料釋出供產官學界使用。   
    
參、申請單位: 
 一、我國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單位。 
 二、私人公司及財團法人如接受上述單位委辦案件,應由委辦單位提出申請。 

肆、定義及機密等級區分: 
 一、本要點所稱大氣海洋環境資料區分為: 
   (一)大氣資料:氣壓、風場、溫度、降雨量及數值模式資料。 
   (二)海洋資料:海流、鹽溫、底質、潮汐及數值模式資料。 
   (三)地理資料:水深、水準點誌記、控制點誌記及岸線。 
 二、本要點所釋出之資料來源僅限於大氣海洋局自行蒐集、分析、統計及預報(測)之資料。 
 三、大氣海洋環境資料依資料特性,區分為「普通」、「密」與「機密」三種等級(如附錄一),其中後兩等級資料,於本要點統稱為『機密資訊』。 
 四、軍港、軍用飛機場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依國家安全法、要塞堡壘地帶法等規定律定之。 

    伍、申請流程(示意圖如附錄二): 
 一、申請: 由申請單位填寫「海軍大氣海洋環境使用申請表格」與「大氣海洋環境資料使用保密切結書」(表格如附錄三與四),函送大氣海洋局提出申請(範例如附錄五)。 
 二、初審:由大氣海洋局負責初審作業: 
       (一)如申請之資料等級屬「普通」,由大氣海洋局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釋出。 
       (二)申請之資料等級屬『機密資訊』,經大氣海洋局初審後,轉呈至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進行複審。 
 三、複審: 
      (一)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對轉呈之資料進行審核,如同意釋出,令示大氣海洋局辦理資料釋出事宜;如不同意釋出,令示大氣海洋局退回申請。 
      (二)申請單位直接向國防部提出申請,如同意釋出者,經令示大氣海洋局辦理資料釋出後,由大氣海洋局檢核資料及保密切結書無誤後辦理釋出作業。 
 四、釋出:申請案件經核可後,均由大氣海洋局編製資料,於編製完成後辦理釋出作業。 

陸、資料釋出方式:依資料特性與使用者需求區分如后。 
   1、「普通資料」以圖(表)書面資料,數值資料(磁片、光碟片)等形式,透過公函、電子郵件或由大氣海洋局通知申請單位派員至大氣海洋局領取等方式,提供申請單位使用。 
   2、『機密資訊』由大氣海洋局通知申請單位派員至大氣海洋局辦理相關保密切結及簽署領取証明後,提供申請單位使用。 

柒、一般規定: 
  一、申請單位經申請獲得之大氣海洋環境資料僅有使用權,不得加以轉錄、轉售或贈與,亦不得以附加或改良資料為由,再轉錄、轉售、節錄、贈與或引用於其他非相關之資料中。 
  二、『機密資訊』大氣海洋環境資料未經國防部核准許可,不得交予外籍人士或攜(傳)出國外。 
  三、大氣海洋局環境資料僅供申請單位內部使用,如有違反切結事項,應登錄列管,不再提供任何資料,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追究責任。 
  四、大氣海洋局依本要點釋出資料,申請單位應簽立切結書,依切結書內容負責(如附錄四)。 
  五、屬大氣海洋局資料釋出權責由資料處管中心初審,再經副局長以上長官複審同意;另屬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權責,經令示大氣海洋局後,由大氣海洋局檢核資料及保密切結書無誤後辦理釋出作業。 

捌、其他: 
   ㄧ、大氣海洋局為大氣海洋環境資料唯一釋出窗口,申請單位未依規定程序申請,大氣海洋局得逕退回申請單位。 
   二、對本管制要點有任何疑問,請逕向大氣海洋局(外線:07-9540150~4#215;軍線:784389)查詢。 

玖、附錄: 
  一、大氣海洋環境資料保密區分與管制權責 
  二、海軍大氣海洋環境資料申請作業流程 
  三、海軍大氣海洋環境資料使用申請表格 
  四、大氣海洋環境資料使用保密切結書 
  五、海軍大氣海洋環境資料使用申請表格(範例)

詳細資料請參閱附檔:海軍大氣海洋環境資料釋出管制要點.pdf 。  

海軍大氣海洋局戰場資訊科
服務電話:07-9540150、07-9540151
科長室:201分機
資料諮詢:211分機

更新日期: 2021-11-02

供稿單位: 海軍系統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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