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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陸戰隊防警群左營基地會客作業規定

海軍陸戰隊防警群左營基地會客作業規定

壹、依據:
一、國防部76.5.11(76)櫻戰字第2482號印頒「國軍警衛勤務教範」。
二、國防部79.3.10(79)昭智字第1043號令頒「國軍內務教則」。
三、國防部88.5.9日印頒「國軍保密實施規定」。
四、國防部91.11.15(91)祥祺字第09110012437號令頒「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
五、國防部92.2.7日猛獅字第0920000424號令頒「國軍警衛勤務補充規定」。
六、本部92.6.27日永誠字第0920001127號令頒「落實本軍左營基地門禁管制兵安全檢查暨營安  
設施整備具體作法」。
七、海軍基地崗哨門禁及安全檢查手續作業規定。
八、海軍左營基地各類通行證作業規定。
九、要塞堡壘地帶法。
貳、目的:
律定左營基地會客作業規定,精實作業程序,嚴格執行身分查核,防止不法份子混入,以維護基地整體安全。
參、會客規定:
一、友軍單位:
(一)會客時間:0800-1100及1330-1700(如因公須延長時間被會單位應開具延長會客申請單)。
(二)會客地點:會客人員應以基地會客室為會客場所,如因公或任務須進入左營基地者,具軍職者 
     應先聯繫被會單位,並通知單位派員前往協助辦理會客;非軍職者由被會單位先期完成安全審
     查並核備陸指部核定(准)令頒辦理單位執行,接洽人員(須為軍職人員或軍中僱員)須出示單位
     識別證,以供身分識別。
(三)會客程序:
1.會客人員向服務人員出示證件並領取會客單後,依範例填寫會客二聯單並交服務人員核對查驗(須煥發臨時汽、機車通行證進入基地者,須出示駕照及行照,並請於會客二聯單註明),無誤後方可進行會客及換證。
2.會客人員需持有效證件(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證件),第一證件經換證後至於會客室,第二證件於進出門哨時連同會客單第二聯供衛兵查驗(換發臨時汽、機車通行證者需一併出示)。
3.當日會客結束,須由單位派員帶領會課人員離開左營基地,並換回證件,以維護基地秩序與安全。
二、本軍單位:
(一)會客時間:同友軍單位。
(二)會客地點:同友軍單位。
(三)會客程序:同友軍單位。
三、一般民眾:
 (一)、會客時間:0800-1100及1330-1700時止。
   (二)、會客地點:同友軍單位。
   (三)、會客程序:同友軍單位。
四、廠商(營站服務人員、臨時洽公、施工、保全、運鈔業務等):
 (一)會客時間:0800-1100及1330-1700時止(如因公須延長時間,請出具證明文件,另請被會單位應開具延長會客申請單)。
 (二)會客地點:會客人員應以基地內海軍營運中心所屬福利營站或業務、工程所及地點為場所,不得進出其他區域。
 (三)會客程序:同友軍單位。
五、高爾夫球場擊球人員:
 (一)、時間:0500時起至1800時止。
 (二)、進出高爾夫球場擊球之會員,可憑球場汽車通行證由中正門、中海門或實踐哨進出球場;另非會員則於中正、中海門哨辦理會客手續後通報球場派車接送進出,不得自行前往球場,會員及非會員均不得越區通行其他路段。
  六、工程車輛:
   (一)、會客時間:0800-1200及1330-1800時止(如因公須延長時間,請出具證明文件,另請被會單位應開具延長會客申請單)。
   (二)、會客地點:於文康哨辦理會客後,由被會單位引導至施工地點,不得進出其他區域。
   (三)、會客程序:同友軍單位。
肆、懲處規定:
  一、凡會客逾時即超越會客範圍單位者,或肇生營內違規事件,依「左營基地各類通行證(名冊)違規處理要點」開立單位違紀,並呈報司令部核備。
  二、民人未受允准或以詐術進入基地(港區),屬現行犯者得依法(中華民國刑法第112條)予以逮捕,並立即交由行為地轄管之警察機關辦理;非現行犯者,應檢具查得事證,函送行為地轄管警察或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三、會客人員或被會單位嚴禁假籍會客名義進入基地從事不法活動,違者依法究辦。
  四、會客人員嚴禁以「廠商會廠商、民人會民人、個人會個人」方式會客,另凡完成會客手續進入基地者,請被會客單位派員全程陪同,若肇生不法及意外事件,由單位負管制不週之責。
伍、一般規定:
  一、辦理會客時車輛請依規定地點停放,未依規定停放者,軍職人員開立違紀單,民人通報警察單位辦理;會客室停車場車輛應於規定時間(1800)時)前駛離,違規者報請拖吊。
  二、會客結束後,請將會客單與會客證一併繳回會客室,會客證若遺失,由被會單位協同當事人依通行證遺失手續辦理。
  三、填寫會客二聯單,應填寫單位全銜及所在地,若行徑非規定路線,衛兵將不予放行並通報相關單
      位。
  四、辦理會客入營時,應由被會單位及會客服務人員告知請勿攜帶違禁物品,若肇事不法事件,依法
      究辦。
  五、服務於左營基地人員未辦理汽、機車通行證或原申汽、機車通行證因違規案件遭吊扣者,均不得           
      以會客方式申辦臨時汽、機車通行證。
  六、未盡事宜,另令公布。
陸、會客管理及禁止攜帶、飼養寵物補充規定:
  一、會客補充規定事項:
  (一)外籍人士會客應簽奉隊指揮部副參謀長以上長官核准,陸籍人士一律不得入營。
  (二)我國國民之計畫性、臨時性會客,由各營區依據任務特性,律定核准權責。
  二、禁止攜帶、飼養寵物規定事項:
      本部舉辦對外開放活動及民眾會客,應禁止攜帶寵物入營,各單位訂定之活動計畫、會客管理規 
      定均應明訂管制規範。
 

更新日期: 2018-03-27

供稿單位: 海軍系統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