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艦飾與全艦飾

艦飾

一、艦飾時,應在艦艉旗竿懸掛該艦所配最大號之軍艦旗,除須遵照懸掛身分旗之規定外,應於每一桅頂懸掛海
       軍旗一面。
 (一)一級艦艦艉懸八號旗,桅頂懸六號旗,艦艏懸二號旗。
 (二)二級艦艦艉懸七號旗,桅頂懸五號旗,艦艏懸二號旗。
 (三)三級艦艦艉懸七號旗,桅頂懸二號旗,艦艏懸二號旗。
 (四)其他或特殊艦艇使用旗章之大小由各艦隊,艇隊統一規定。
二、全艦飾時,除照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由艦艏旗桿根部起經各桅頂至艦艉旗桿根部止,懸掛信號旗飾,信號
       旗之排列,應遵照規定之次序。桅狀特殊或無桅之艦艇得變通辦理。
三、軍艦遇左列情況時應行全艦飾:
(一)國慶日。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三)軍人節。
(四)依命令行全艦飾之節日(含本艦艦慶)。
四、對外國慶慶典行艦飾或全艦飾時,應於主桅或單桅艦之桅頂懸掛該國之海軍旗以代我國之海軍旗,對一國以上
      之慶典行艦飾或全艦飾時,應在主桅或單桅艦之桅頂同時懸掛各該國之海軍旗。

更新日期: 2017-03-14

供稿單位: 司令部/人軍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