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世界芸芸諸多國家之中,海軍旗與國旗同式者不少,於國旗上加章紋而成海軍旗者更多,海軍旗與國旗
毫無關連者,可說是絕無僅有,而我國在北伐之前,卻正是後者的情形。 北伐成功後,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七年十
二月十七日公佈「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八條,定青天白日為國徽,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國旗,海軍旗遂與國旗
同式。民國四十三年,經立法程序,修正「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由原來八條增為二十二條,內第十五條規定:
「海軍艦隊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
海軍旗與國旗式樣雖同,但在各種不同場合實際使用時,自然需要辨識與觀念上的認知:
一、旗隊中海軍旗與國旗併列時,旗幅之大小與國旗相同,惟海軍旗之旗桿,為白色配銀色矛頂及劍形旗鐏。兩
旗並列時,國旗居右。如加入單位旗成三旗併列時,則國旗居中,軍旗在右,單位旗在左,一般來說,國
旗之旗桿稍長。
二、艦艇不論靠泊或海上航行,每日所升懸者為海軍旗,亦即國旗。陸上各機關、學校、廠所、部隊營區,每
日所升降之旗亦同。